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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僱主之指引

參與僱主須遵守「僱主指引」 及「參與僱主申請表」內所列的全部條款及條件。概括而言,學生實習計劃的參與僱主須遵守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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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於實習期提供為期一至三個月的實習職位;
  • 於資產財富管理業先導計劃網站上刊登有關實習職位的詳情;
  • 提供具實用價值及與資產財富管理業相關的實習工作,讓實習生認識資產財富管理業不同崗位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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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

  • 與實習生簽訂僱傭合約,並遵守所有與僱傭相關的本地法例和法規的要求,包括為海外學生申請工作簽證;
  • 於實習期間向實習生發放酬金; 及
  • 支付與提供實習職位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提供指導、培訓及其他福利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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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計劃開展前的要求

  • 在僱主完成審核獲取錄實習生的資格前,不可展開任何實習工作,尤其是來自海外的實習生,他們需獲得入境事務處發出之不反對通知書; 
  •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將在實習工作開始後抽樣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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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評核及資助申領

  • 監督及指導實習生的工作表現,並在實習期結束時向實習生的表現提供評核及意見;
  • 根據「師友計劃」的指引,提名機構內富經驗的僱員擔任實習生的導師;
  • 如實習生的就業狀況有任何改變,盡快向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提供更新資料,以及匯報有關實習生表現的事宜;
  • 同意讓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的代表於實習期間隨機到工作場所實地探訪實習生或透過網上會議形式了解實習生的工作情況;
  • 遵從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為執行學生實習計劃而在實習生展開實習前、進行實習期間及/或完成實習後所訂定的一切必須程序;
  • 完成有關學生實習計劃的評估表格,並交回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及
  • 向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提交所需文件,以申領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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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的後果

  • 申請者必須全面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規例和附例。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政府及/或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保留可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資助,以及要求申請者交還已發放資助的權利:

     

    (a) 申請者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

    (b) 政府及/或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合理地認為上文第(a)段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即將出現。

  • 如對申請者的投訴屬實,涉事公司會被列入「監察名單」,此後有關公司有可能被禁止參與此先導計劃; 及
  • 如申請者被發現蓄意作虛假陳述或提供錯誤資訊,其違規行為將被通報相關的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