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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知
一般須知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委託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本學會」)由 2016 年 10 月 1 日開始推行提升資產財富管理業人才培訓先導計劃下之專業培訓資助計劃(「本計劃」)。本計劃的目的是提升資產財富管理業在職從業員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以及協助金融服務業其他從業員學習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以便他們投身資產財富管理業。 多年來,計劃下的在職僱員範圍不斷擴大,以惠及更多業界從業員。
- 請瀏覽先導計劃網頁以了解有關「合資格培訓課程」的詳情。
- 本計劃下的合資格課程只包括實體培訓課程和研討會,實時進行的網上研討會(預先錄影的研討會/網上研討會除外),以及若干指定的網上課程。
申請人須知
- 在開始申請流程之前,請仔細閱讀「申請人須知」。
- 合資格申請人在修畢合資格課程後可獲發還課程80%學費,而每人於整個先導計劃期間(即2016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上限為15,000港元。
- 逾期遞交或不完整的申請將不予考慮。
重要事項
- 申請者有責任按時詳實地填妥申請表格,並為有關申請及發放資助提供所有證明文件。如資料不準確及不完整將會影響處理申請或發放資助的進度 。申請者漏報或誤報任何資料,或會導致申請被拒、獲批申請被撤銷 ,以及部分或全部已發放資助被收回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在資產財富管理業先導計劃下取得或協助他人取得財物/金錢利益,均屬違法行為,可遭起訴。
- 成功申請者須在發放資助後一年內 ,為每個資助申請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備存一套妥善的正本記錄,並應執行團隊或任何代表政府行事的獲授權人士的要求,提供有關記錄以供核查。
- 申請者必須全面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規例和附例。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政府及/或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保留可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資助,以及要求申請者交還已發放資助的權利:
- (a) 申請者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
- (b) 政府及/或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合理地認為上文第(a)段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即將出現。
防止欺詐措施
-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會抽查申請人的就業狀況及/或課程出席率等資料,以核實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資料完整齊備及準確無誤。任何人士明知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其後遭發現不符合上文「申請人須知」所列的要求,則政府可在不違反本申請表或法律賦予的權力和權利,以及不違反本申請表或法律規定可作的補救和申索的情況下,即時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或取消其申請資格;如申請已獲批,政府有權即時停止向申請人發還課程費用,並要求申請人立即把獲發的款項連同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由此衍生的任何行政費,全數退還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能構成刑事罪行,違者可遭刑事檢控。
- 如有需要,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會為上文所述的目的,於任何時間聯絡培訓機構、僱主、其他政府部門及機構,以核實申請表上的資料。
私隱
- 申請人有責任向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提供申請表所要求的關於其個人的資料。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發出的《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第 3.2.1.2 條,要求申請人提供其香港身分證副本。如申請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有關資料,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可能無法處理其申請。
- 申請表上收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為: (i) 處理、審核和覆查申請、發還課程費用、跟進就業情況; (ii) 追討款項(如有的話) (iii) 意見調查、統計、研究與報告用途。
- 申請表上填報的個人資料以及其他補充資料,可為上文所述的目的,或在法律規定、授權或准許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向申請人的僱主、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局/部門、培訓機構,以及其委託的顧問研究/調查公司披露。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和改正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可向索取個人資料複本的申請人收取費用。
- 如欲查詢或要求改正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可以書面方式向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提出。
查詢
- 培訓機構全權負責處理合資格課程的報名申請及所有後續安排。任何關於課程安排包括場地及上課時間表等,請直接聯絡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 如有有關本計劃之查詢、意見或投訴,請電郵至training@wamtalent.org.hk 。
政府免責聲明
- 儘管政府是本着真誠擬備《申請人須知》及申請表(統稱「申請文件」),但並不表示申請文件所供的資料詳盡無遺或經獨立核實。對於申請文件所載資料是否充足完備、準確無誤,或已經或將會向申請人提供或可供其索取的其他書面或口頭資料是否充足完備、準確無誤,政府及其人員、代理人或顧問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他們也並未就該等資料或據之而擬備申請文件的資料,作出任何明確或隱含的陳述、聲明或保證。現訂明政府可免除有關該等資料的法律責任,以及有關申請表不準確之處或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文件遺漏之處的法律責任。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文件、其他已經或將會向申請人提供或可供其索取的書面或口頭資料的內容,一概不應視為政府、其人員或代理人就其意向、政策或未來行動所作的陳述、聲明或保證。
- 本申請表或本計劃的提交申請書邀請,並不構成要約。
- 申請人一旦提交發還課程費用申請,即視為接納本免責聲明的條款。
其他
- 本《申請人須知》及申請表的中英文本如相互牴觸或有任何歧義,須以英文本為準。
- 雙方現聲明,本《申請人須知》並沒有賦予或並非看來是賦予任何第三者可依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的利益或權利。